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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假脱贫 脱假贫要罚!山西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明年施行

    信息发布者:砂河镇村网通
    2018-02-03 20:45:18   转载

    我省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省,目前,我省还有144万贫困人口,5633个贫困村,贫困发生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,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全省平均水平低3459元,比全国平均水平低5740元,特别是在深度贫困地区,生态条件脆弱、产业支撑不足、基础设施落后、公共服务薄弱、一些基层组织软弱,是贫中之贫、困中之困。而该《条例》则把我省扶贫开发实践中探索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,需要解决的思想认识不到位,体制机制不健全,政策措施不落实等突出问题,都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,明确规定下来,为全省脱贫攻坚提供了法治保障。



      《条例》共7章40条,依次是总则、扶贫对象、扶贫措施、资金和项目、监督与考核、法律责任、附则。《条例》规定:扶贫对象,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识别确定的贫困户、贫困村,国家、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。对扶贫对象规定的要求是:提高自我发展能力,主动参加扶贫开发活动,实现增收脱贫。

      《条例》明确规定了扶贫开发的各项措施。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、支持开展资产收益扶贫、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、开展农村贫困劳动力的培训和转移就业、扶持贫困地区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、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、改善教育扶贫和医疗扶贫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、制定贫困地区人才激励政策和人才培养计划、完善社会扶贫激励机制,《条例》都作出了规定。

      《条例》还规定,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工程,支持贫困户、贫困村发展特色农业、光伏、乡村旅游、电子商务等产业,建立健全带动贫困户、贫困村脱贫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。

      此外,《条例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      (一)未按照规定使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、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;(二)滞留、截留、侵占、挪用和贪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; (三)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搞虚假脱贫的;(四)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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